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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林XX诉陈XX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债权44.5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22    浏览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林XX,男,汉族,1980年X月X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XX村XX栋XX号。
    委托代理人: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1977年X月X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XX街XX号XX栋XX房。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偿清期为一年,每月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债务清偿期内被告依约支付利息,但债务已届清偿期后,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直至今日尚未归还任何借款本金并停止支付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0万元,并继续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止约为21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履行债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被告陈XX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经惠城区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8月27、28日原告通过网银和柜台两次为被告转账人民币合计47.5万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并注明还款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接入人民币50万元。但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期内利息。期间被告先后两次通过转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合计3万元。至起诉之日并未向原告如期还款。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归还的3万元视为本金。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

【判决如下】
  
  被告陈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XX还欠款44.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以欠款44.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9月14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45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5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XX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