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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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伤5行人,本所律师成功为5原告争得百余万损失赔偿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6-08    浏览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等五原告。委托代理律师:赵慧律师。

      被告:范某一(驾驶员)、范某二(车主、范某一兄弟)、中国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件经过:2016.7.23日15:59分,被告范某一驾驶粤B6xxxx号小型轿车沿海景二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该车车头与前方5行人(5原告)发生碰撞,造成5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范某一负全责,5原告无责。
      事发后,经住院治疗和司法鉴定,5原告伤残等级其中3人为10级,2人为9级。其中一人为退休人员,一人未成年,其他3人均在就职状态。五人均为城镇户籍。肇事车辆在被告
中国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额为100万元)及商业三者险不计理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发后被告中国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内向5原告赔偿损失合计581100.07元,余下保险额为538899.93元。
       5原告的人身损失经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认定为:188178.32元、202741.34元、306211.62元、157537.04元、276389.94元。共计1131058.28元。以上事实均有据可依。关于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责任承担的问题,盐田区人民法院采信了交警部门出具的有据可依的责任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下判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五原告支付人民币共计538899.93元(五原告分别认定为:89685.27元、96522.19元、145907.72元、74848.7元、131936.05元。)。

      二、被告范某一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五原告支付人民币共计447885.32元(五原告分别认定为:98493.05元、106219.15元、16030.9元、82688.36元、14445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