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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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大巴车路遇车祸,代理律师成功为乘客追回40余万损失!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6-14 浏览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投保公司)
被告:邱某(肇事司机)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刘某乘坐的大巴车投保公司)
被告:温某(原告刘某乘坐的大巴车司机)
被告:XX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责任比例在城堡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46503.46元,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2,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邱某、温某、被告巴士公司连带赔偿;3,判令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案件事实:
2016年9月9日18时3分许,被告邱某驾驶粤B9TXXX号车在福田区XX路前行左转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相邻车道被告温某驾驶的粤BHXXX号大巴车车内乘客原告刘某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证据核准: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419351.75元。(明细为:误工费27000元;医疗费86895.81元;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为10000元有医嘱和鉴定结果予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5531.04元;伤残赔偿金1785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0312.90元;鉴定费2380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辅助器具费800元。)以上数据均有据可依。
车辆投保及赔偿主体的赔偿义务:粤B9TXXX号车车主为被告邱某,该车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粤BHXXX号大巴车车主为被告巴士公司,被告温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被告人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事故发生时原告系粤BHXXX号大巴车的车上乘客,故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巴士公司应就原告的损失按责任比例向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419351.75元,应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100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优先支付。余款309351.75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216546.23元(303951.75X70%);由被告巴士公司赔偿人民币92805.52元,事发后被告巴士公司已垫付人民币共计4937.71元,还应支付87867.81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人民币326546.23元。
二,被告XX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人民币87867.81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3元,由被告邱某担负人民币800元,由被告XX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