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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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本所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货款1400余万元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6-30    浏览量:

【案由】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黑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区XX村。法定代表人: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XX国际商务中心19楼。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追索权利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案件经过:2013年11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在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一百大厦签订编号2013110003的《购销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向甲方购买麦饭石药肥,数量8000吨,单价人民币1800元/吨,总价人民币1440万元。总订货量8000吨分8次交货,2013.12月--2014.3月期间每月交货量为1000吨,2014.4月、5月每月交货量2000吨,货物自付款后7天内甲方交付货物至指定地点江西赣县,乙方支付物流费用。甲方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自合同签订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需全额支付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签约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生产并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多次恳求原告先发货240吨以维系被告与其下游合作伙伴的正常运作。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委托哈尔滨铁路局分别于2013.12.13日、2013.12.20日、2014.2.10日、2014.2.14日向被告发货各60吨共计240吨并支付了运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货物总价为432000元。事后经原告再次催讨货款,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货款,并删除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故原告未再继续向被告发送剩余货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律师向合同签约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合同有效,本案原告在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预先组织生产涉案货物,并自行委托货运公司履行被告的请求向被告发送货物240吨,该行为表明原告已开始履行该合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1440万元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惠州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龙江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0万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200元,公告费450元均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