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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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超市购物摔伤,代理律师成功为伤者争取到17万余赔偿!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7-27    浏览量: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街xx花园一,二层。

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xx号xx花园一层,二层。

  2016年10月22日11时10分许,原告在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购物时摔伤,被告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明显系因地面摩擦力不够而摔倒,即使其他顾客正常通过该区域,亦不能证明两被告对原告受伤没有过错。随后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立即安排顾客入院并垫付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2016.11.2日原告经手术后出院,医嘱:全休3月,陪护一人,加强营养。原告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用65028.14元、护理费2600元。2017.2.13日,原告委托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十级,后续治疗费用约为8000-10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800元。两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法院予以采纳原告的鉴定结果。

   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作为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因此支出的医疗费65028.1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8131.04元(2600元+62987元/365天X90天)、住院或是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X10天)、鉴定费28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恤金10000元。扣除垫付的3000元,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还应赔偿原告176872.46元。

   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系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故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应对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176872.46元。

二,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XX商业有限公司xx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8元,由两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