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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醉驾当事人李某,判决最短1个月,判决过了上诉期当事人就刑满释放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02    浏览量:

【案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日33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粤BXXXXX号车行使至龙岗区平湖XX路段时,与前面的一辆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该起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民警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2份。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8.20mg/100ml.
   另查明,经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余某与2015年5月18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1200元,被害人已收到上述款项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无前科,建议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可否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