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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张某等5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帮事人争取按非农标准赔偿并顺利办理了工亡社保基金索赔手续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02    浏览量:

【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李某、蔡某、蔡某、蔡某、蔡某。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慧律师。
    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
    五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6日9时50分许,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司机肖某驾驶粤B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中与蔡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蔡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肖某超速驾驶,蔡某违反载人规定,二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诉请判令:一,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0446.89元(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失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二,精神损失费有现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三,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核查,被告人报公司为涉事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50万,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800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损失1603941.3元(不含医疗费),另一伤者损失233483.63元(不含医疗费和就绪治疗费)。经宝安区人民法院的详细核查,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原告1020452.18元。
    二,驳回无缘高的其他诉求。
    本案受理费14614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3675.9元;五原告承担93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