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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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成功帮已成植物人且未购买社保的当事人争取到100多万赔偿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4-13    浏览量: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都某(被告丈夫)、赵慧律师。
    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入职。2014年7月10日被告因外出受伤,经鉴定为工伤,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双方于2015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劳动仲裁原告不服裁决觉果,上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计发十年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关于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护理费: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被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告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96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537元、伤残津贴143148元(条例核算额338148元-原告之前支付的195000元)、伙食费9016元、鉴定费300元(票据为证)、医疗355709.8元、辅助器具费371元。以上款项应依法由原告支付。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该支付被告工伤费用?
 
   【判决结果】
 
    一,原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5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965元、一次性计发十年伤残津贴143148元、一次性计发十年生活护理费375696元、伙食费9016元、鉴定费300元、医疗费355709。8元、辅助器具费37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