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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成功做不起诉”的案例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8-07-04 浏览量: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公二刑不诉[2018]xxx 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广 东省xx市xx镇xx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8年5月4日被深圳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委托代理律师: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6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驾驶粤B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宝安区xx街道xx加油站路段时,该车车头左侧与同车道前方由万军驾驶
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搭载聂某、梅某)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万某、聂某受伤,梅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也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尾灯不亮具有安全隐患的
二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谢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应承担此事故 的次要责任,聂某和梅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8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梅某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4000 元,梅某家属已收到该款项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
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