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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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减少刑期八个月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8-06-15 浏览量:
【案由】: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于2018.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6日被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
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11.8.13时许,被告人苏某驾驶桂AXXXXX号货车沿xx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xxx高速尽管检查站路段时,发现前方设有限高架无法通过,车上乘客黄某下车指挥倒车时,发生与此车辆刮碰后左侧车轮再碾压其身体,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的死亡符合纯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胸腹部致脑颅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未查明车后情况确保安全后倒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无证据证明黄某有导致此次事故的过错。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交了所有案件相关的材料以及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对社会危害性小,事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家属已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家中有需要抚养的小孩和年迈的母亲,是家庭经济支柱。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苏某在事发后当场拨打报警电话警方接到报案后即赴现场处理。
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
交通肇事罪,因苏某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处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3日起至2018.1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