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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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可否随意停车?被追尾谁担责?判决来了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20-12-25    浏览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5日3时13分许,张某驾驶未登记无证两轮电动车沿坪山区同富路行驶至某路段时,车头与停放在路边的粤BC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十级伤残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所律师赵慧接受张某委托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三被告:肇事车辆粤BCxxxx号司机陈某、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所在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坪山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违反规定将车停放在施工路段,付事故次要责任。
  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查明: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粤BCxxxx号的车主,已为肇事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陈某向被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租赁了涉案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涉案肇事车辆尚在租赁期内。认同坪山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比例为:被告肇事司机陈某担责30%,原告张某担责70%的责任划分比例。对此,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抗辩粤BCxxxx号车辆停放在房屋产权范围内,不属于市政道路,不应该担责。
【争议焦点】
停放在房屋附近被追尾,是否要担责?
经查证被告陈某停放位置为房屋产权附近市政施工路段,陈某该行为属于违章停放。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辩词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根据本所律师赵慧提供的证据资料以及赔偿清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核算,原告张某因事故导致损失共计197465.1元(其中医疗费40847.1元)。应由交强险承担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超出77465.1元,被告陈某担责30%,金额为23239.53元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张某赔付。法院经核算予以采信,依法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赔偿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赔偿23239.53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550元。原告张某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