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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帮本为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当事人争取按非农标准赔偿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4-13    浏览量: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常某一(儿童),法定代理人常某二(常某一父亲)
    被告:潘某(粤BXXXX号货车驾驶司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5年7月29日16时35分许,潘某驾粤BXXXX号货车行使中与常某一发生碰撞造成常某一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潘某全责。原告诉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5227.44元(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二,判令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经调查,涉案车辆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常某一虽为农村户籍,但在律师的帮助之下,当事人积极配合取证,证明了事故发生时常某一随其父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经各项核算,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判决。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常某一在此交通事故中案件中获得赔偿金金额为376170.48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常某一支付376170.48元,(其中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含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31000元)、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266170.48元);
    三,驳回原告常某一的其他诉求。
    本案受理费3314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6814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