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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故意伤害被告人刘某,成功缓刑,拿到判决后当事人即释放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4-13    浏览量:

   【案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某酒店足浴部花费500元人民币“包钟”将在此部门工作的被害人王某带走,并请其吃饭、购物、美发,共计花费1350余元人民币。后二人前往被害人王某住所休息。2014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觉得为被害人王某花费钱财过多而心生不快,便持水果刀将睡着的被害人王某颈部划伤、殴打并用刀捅被害人,后被惊扰的房东制止并报警。民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全身多处受伤,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当庭承认指控,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法庭调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已由被告人家属支付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起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刘某系临时起意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刘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缴获的作案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