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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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成功帮当事人争取延期办房产证违约金60余万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4-13 浏览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XX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深圳市XX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薛某
原告诉称:201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XX工业区重的XX区XX层XX单元,以总价3985051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后由于标的房产升值,被告便以种种借口多次将房价上涨,累计加收房款人民币454424元。2011年12月6日,双方签订正式《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439375元;原告应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标的房地产总价30.17%的首付给被告,即人民币1339475元,其余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被告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标的房地产交付给原告;如被告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240日,则原告有权在该24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标的的房地产交付之日后360天起至原告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标的的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并积极配合被告办理相关办证事宜,但被告直至约定的240日期限届满仍未让原告实际取得《房地产证》。原告基于减少双方损失的考虑并迫于亟需标的的房地产完成既定的投资计划,故依约继续履行合同,直至2014年5月28日,原告方取得《房地产证》,被告已构成延期办证的事实违约,应依约自标的的房地产交付之日后360日至原告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向原告支付标的的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违约金。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763589.7元【4469475元 X0.0004X430天(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5月28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存在延迟办证的问题,1,买卖合同无约定取得或办妥《房地产证》的期限,不存在被告延迟办理的问题。2,被告已经依约通知原告关于代办《房地产证》的事项。3.在办理政策不明、手续繁琐、机关拖沓、办证周期漫长的情况下被告已积极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证》的合同义务。三,被告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并不影响或妨碍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660593.88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62元,原告承担7214元,被告承担8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