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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民间借贷的若干注意事项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11    浏览量:


 

    民间借贷,在中国非常流行,但是往往也存在站着借钱、跪着要去的尴尬。因此,在开展民间借贷时要注意以下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好心”才会有“好报”。

1、订立书面协议。借钱必须打借条,写书面协议,这是常识,如果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也应有短信、聊天记录等佐证,如果无任何书面证据,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贷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3、利息约定明确有效。借贷双方要明确约定的利息,可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但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也不能把利息计入本金从而计算复利。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还款期限约定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未约定明确还款期限或者还款日届满碍于情面,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法律链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借款人犯罪可以起诉担保人。借款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起诉担保人保护债权。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