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33227862
前台总机: 0755-33227862
邮箱: jane870311@126.com
邮编:518001
执业证号:24403201610154135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54号湖北宝丰大厦十楼1002.

新闻列表

未交社保辞职,是否一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06    浏览量:


 

【以案说法】

       原告于1999年12月18日入职被告公司,职位为按摩技师,工资为1500余元(含各种形式发放的工资)。工作时间为早班、中班及晚班,每天工作十小时以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有签劳动合同但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原告,剥夺劳动者知情权、未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等保险、工作时间严重超时但未给加班费,以种种借口非法克扣原告工资等等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工作下去,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500元;2、被告赔偿原告1999年12月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因不能补办社会保险导致原告的损失33000元;3、未给原告劳动合同导致的损失12000元;4、被告支付2009年8月31日至2011年8月31日拖欠的加班工资13654元(其中平时加班工资9103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金4551元),以及25%的额外补偿金3413元

【法院认为】

       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属实,但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缴纳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前,已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均不成立。

【律师法律评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在深圳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已向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并给予单位一个月的补缴期。因此,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保留相应证据,否则自己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