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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顺女儿被迫状告九旬老母:不舍拿出养老金 无力负担养老费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9-05 浏览量:
【女儿状告九旬老母】海淀法院日前迎来了一场罕见的官司,年近六旬的郑女士,因赡养问题,把年过九旬的老母亲诉至法院。
由于母亲所在敬老院的费用逐年递增,郑女士无力独立负担,而母亲却舍不得将养老金拿出来,郑女士被迫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母亲把养老金先拿出来作为养老开支,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共同负担。然而在案件背后,存在着双方多年来积累下的情感郁结。
郑女士表示,现年96岁的母亲和现年93岁的父亲于1989年离婚,父亲离婚当年回成都再婚。2010年7月,父亲丧偶后又回到郑女士身边,因郑女士已担负着母亲的赡养义务,父亲回来后不得已将两位亲生父母且超高龄的老人一起赡养。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与母亲办理复婚手续。为此母亲非常不满,经常谩骂父亲,导致父亲身体健康日益下降,目前已经不能自理,但头脑依旧清楚,表达自如。
郑女士在父亲回来的一年半中,即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将父母接到自己家赡养,并请了保姆照看,母亲天天与保姆吵架,导致10天左右就得更换一次保姆。郑女士无奈之下将父母送到了四季青敬老院进行赡养。
2011年12月至今,两位老人在四季青敬老院居住了5年多的时间,这段时间里她自认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
另外,由于郑女士的父母结婚时属于再婚,所以郑女士有三名同母异父的哥姐,还有三名同父异母的哥姐,均在北京市城区居住。但他们对父母非常冷淡,很少看望和打电话,其中有3位几年都没有来看望父母,只有郑女士同父同母的妹妹与郑女士共同照料父母。
希望老人自担部分费用
因妹妹患有较为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所有照料和赡养父母的责任都落在郑女士的身上。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专人护理,郑女士每天都要到敬老院护理父母。
郑女士称,自2010年7月至今,她一直独自供养着母亲,并且支付母亲全部生活费和敬老院的费用,只有医疗费是她和妹妹各出50%。由于母亲年事已高,在敬老院的费用逐年递增,目前父亲需要聘请专人护理,自己退休后养老金较低,无经济能力独自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敬老院的费用,因此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希望法院判决母亲将养老金拿出来作为自己的养老开支,不足部分再由郑女士与妹妹共同承担。另外,郑女士的母亲希望其他子女能亲近她,经常口头或书面承诺百年之后赠与其存款。自父亲回来后至今6年多的时间里,母亲的养老金1分钱也不舍得花,积攒下来以空头许诺的形式来欺骗其他子女。
目前,郑女士对母亲天天照料、日日护理,做到了女儿对母亲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为了避免母亲在去世后爆发家庭矛盾,郑女士征求了母亲的意见,希望法院通知她的三名子女到法庭,处理她的存款,以及明确全体子女尽赡养和照看义务。
母女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郑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母亲写的字据、存折,以及敬老院工作人员、家政人员和邻居的证言,除详细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外,还证明母亲的养老金数年来1分钱未动,且母亲另有存款数十万元。
此外,郑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给母亲洗脚、掏耳朵和带母亲吃饭的照片,以证明自己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郑女士的母亲仅在答辩时称,郑女士所诉事实和理由不清楚、不成立,但对证据未当庭进行质证。法庭上,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一周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先是认真、深入了解了郑女士和其母亲的情况,发现郑女士和母亲以及郑女士的妹妹三人之间相处的还算融洽,郑女士对父母双方颇尽孝道,敬老院和街坊邻居也有目共睹。而老太太的退休金并不算低,但长年一分不动,加上其他存款,老太太已经积攒了有数十万元。
老人吐露心声达成和解
法官耐心询问老太太为何如此,老太太犹豫许久吐露了心声。她考虑到自己与郑女士父亲系再婚,且双方之前均有其他子女,自己与郑女士父亲再婚后又有了两个女儿,而自己又与郑女士父亲离婚了,郑女士父亲回京后又不肯与自己复婚,考虑到复杂的家庭环境,老了无人管的担心和恐惧深深地扎根于自己的心底,所以才拼命攒钱,打算哪个子女对自己孝顺就把财产给哪个子女。
最终双方经法官劝说,裂痕逐渐弥合,并决定回去仔细考虑斟酌。第二天,老太太交来了和解方案,为妥善解决矛盾,自己决定由小女儿即郑女士的妹妹赡养,所有养老金和存款也都交给小女儿保管和支配,但郑女士必须对老太太尽义务,对其他子女是否尽义务不做强求。郑女士随后也撤回了起诉。
由于母亲所在敬老院的费用逐年递增,郑女士无力独立负担,而母亲却舍不得将养老金拿出来,郑女士被迫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母亲把养老金先拿出来作为养老开支,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共同负担。然而在案件背后,存在着双方多年来积累下的情感郁结。
郑女士表示,现年96岁的母亲和现年93岁的父亲于1989年离婚,父亲离婚当年回成都再婚。2010年7月,父亲丧偶后又回到郑女士身边,因郑女士已担负着母亲的赡养义务,父亲回来后不得已将两位亲生父母且超高龄的老人一起赡养。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与母亲办理复婚手续。为此母亲非常不满,经常谩骂父亲,导致父亲身体健康日益下降,目前已经不能自理,但头脑依旧清楚,表达自如。
郑女士在父亲回来的一年半中,即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将父母接到自己家赡养,并请了保姆照看,母亲天天与保姆吵架,导致10天左右就得更换一次保姆。郑女士无奈之下将父母送到了四季青敬老院进行赡养。
2011年12月至今,两位老人在四季青敬老院居住了5年多的时间,这段时间里她自认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
另外,由于郑女士的父母结婚时属于再婚,所以郑女士有三名同母异父的哥姐,还有三名同父异母的哥姐,均在北京市城区居住。但他们对父母非常冷淡,很少看望和打电话,其中有3位几年都没有来看望父母,只有郑女士同父同母的妹妹与郑女士共同照料父母。
希望老人自担部分费用
因妹妹患有较为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所有照料和赡养父母的责任都落在郑女士的身上。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专人护理,郑女士每天都要到敬老院护理父母。
郑女士称,自2010年7月至今,她一直独自供养着母亲,并且支付母亲全部生活费和敬老院的费用,只有医疗费是她和妹妹各出50%。由于母亲年事已高,在敬老院的费用逐年递增,目前父亲需要聘请专人护理,自己退休后养老金较低,无经济能力独自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敬老院的费用,因此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希望法院判决母亲将养老金拿出来作为自己的养老开支,不足部分再由郑女士与妹妹共同承担。另外,郑女士的母亲希望其他子女能亲近她,经常口头或书面承诺百年之后赠与其存款。自父亲回来后至今6年多的时间里,母亲的养老金1分钱也不舍得花,积攒下来以空头许诺的形式来欺骗其他子女。
目前,郑女士对母亲天天照料、日日护理,做到了女儿对母亲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为了避免母亲在去世后爆发家庭矛盾,郑女士征求了母亲的意见,希望法院通知她的三名子女到法庭,处理她的存款,以及明确全体子女尽赡养和照看义务。
母女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郑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母亲写的字据、存折,以及敬老院工作人员、家政人员和邻居的证言,除详细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外,还证明母亲的养老金数年来1分钱未动,且母亲另有存款数十万元。
此外,郑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给母亲洗脚、掏耳朵和带母亲吃饭的照片,以证明自己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郑女士的母亲仅在答辩时称,郑女士所诉事实和理由不清楚、不成立,但对证据未当庭进行质证。法庭上,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一周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先是认真、深入了解了郑女士和其母亲的情况,发现郑女士和母亲以及郑女士的妹妹三人之间相处的还算融洽,郑女士对父母双方颇尽孝道,敬老院和街坊邻居也有目共睹。而老太太的退休金并不算低,但长年一分不动,加上其他存款,老太太已经积攒了有数十万元。
老人吐露心声达成和解
法官耐心询问老太太为何如此,老太太犹豫许久吐露了心声。她考虑到自己与郑女士父亲系再婚,且双方之前均有其他子女,自己与郑女士父亲再婚后又有了两个女儿,而自己又与郑女士父亲离婚了,郑女士父亲回京后又不肯与自己复婚,考虑到复杂的家庭环境,老了无人管的担心和恐惧深深地扎根于自己的心底,所以才拼命攒钱,打算哪个子女对自己孝顺就把财产给哪个子女。
最终双方经法官劝说,裂痕逐渐弥合,并决定回去仔细考虑斟酌。第二天,老太太交来了和解方案,为妥善解决矛盾,自己决定由小女儿即郑女士的妹妹赡养,所有养老金和存款也都交给小女儿保管和支配,但郑女士必须对老太太尽义务,对其他子女是否尽义务不做强求。郑女士随后也撤回了起诉。
本案主审法官刘艳表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