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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多地出现没收死亡被告人违法所得案例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7-04    浏览量: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申请没收任润厚的违法所得共计1209万余元。此时,任润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事刑讼诉法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即被告人死亡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终止,目前该程序已在全国多地法院得到施行。据媒体公开报道,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案例已达十起左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新刑诉法中上述特别程序的增加以及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锻造出一把惩贪治腐的强有力法律武器,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没收一批死亡贪官违法所得

  任润厚案并非个例。

  新刑诉法实施当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3年12月28日,南通市原房产管理局局长陈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涉嫌受贿的违法所得。

  2014年12月,南通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

  南通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顾峰峰是该案的一审承办法官。他告诉记者,该案系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顾峰峰说,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因陈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死亡,根据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其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遂作出上述一审刑事裁定。

  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原党委书记郑朝阳涉嫌受贿一案中,郑朝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郑朝阳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没收。

  除了任润厚、陈西、郑朝阳这样被裁定追缴钱款的案件,还有一些案件涉及房产、汽车、土地、茅台酒甚至毒品等。

  据悉,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日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孝崎在担任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当地22家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购物卡、加油卡、茅台酒、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90.79万元。

  案发后,江宁区检察院扣押了在案涉案款87.8万元以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2014年1月16日,张孝崎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案件终止审理。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被告人张孝崎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

  南京中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王瑞琼告诉记者,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孝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

  因此,南京中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没收扣押在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孝崎违法所得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