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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低价贱卖60万房子 限制民事能力所签的合同还有效吗?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19    浏览量:


 
      痴呆老人贱卖房子,老李今年81岁,房子位于长沙市中心,80多平方米,早年花13万多买下的,后来升值到近60万,却在2012年被他以29万的低价卖出。

  儿子李俊带父亲到医院做检查,老人被诊断出患了老年性痴呆。之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确定老人目前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再做出与他智力不符的决定。

  长沙城区80多平方米的房子,被八旬老人以29万的低价出售,急得儿子打官司讨回。因为老人被诊断患了老年性痴呆,他儿子认为签订的合同无效,应予以撤销。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因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痴呆老人卖房子 合同效力引质疑

  老李今年81岁,房子位于长沙市中心,80多平方米,早年花13万多买下的,后来升值到近60万,却在2012年被他以29万的低价卖出。2013年6月,儿子李俊得知此事后,请假从上海回到长沙家中,却发现房产证已经不见了。“房子已过户到他人名下,但房款只拿到了10万元。”2013年8月,李俊将房屋买方张林告上法庭,想要回房子。期间,李俊还带父亲到医院做检查,老人被诊断出患了老年性痴呆。之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确定老人目前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宜再做出与他智力不符的决定。

  法院回应: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

  2014年5月16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老李的精神状况,在双方购房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应该撤销。对此,张林不服,提起上诉至中院。2015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败诉后,张林又提起反诉,要求老李归还第一笔房款10万元,并付10万元违约金。2016年10月,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大体相当,老李应归还张林付过的第一笔购房款10万元,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家有限制行为能力人 宜早做相关鉴定据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于精神、智力方面的障碍,经法院认定后,也可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