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33227862
前台总机: 0755-33227862
邮箱: jane870311@126.com
邮编:518001
执业证号:24403201610154135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54号湖北宝丰大厦十楼1002.

新闻列表

借条已“过期”,怎么把钱要回来?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10    浏览量: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法律行为,但其中有不少法律知识普通市民却并不了解,甚至存在不小的误区。

先看一则案例

王先生在2009年8月10日借给朋友老孙10万元钱,借条上写明1个月内归还。1个月后,老孙却迟迟没有归还。王先生多次口头索要借款,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到2013年9月10日,王先生再次向老孙索要借款时,老孙提出了新的说法,他说,这笔借款已经“过期”了,他可以不还了。

王先生听得云里雾里,不知如何是好。

【二】

还款日期超过2年,借条过期了吗?

王先生的这笔借款真的已经“过期”要不回来了吗?

有句法谚叫“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这里所谓的“过期”,法律上的概念其实叫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另一方就可以以此为由,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具体到借贷纠纷,如果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一般应以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起算,如果超过2年没有主张权利,也就是催讨,那么就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是我们俗话说的“过期”了。

然而,2年之内,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过,那么,每催讨一次,2年的期限就要重新起算。

【三】

如果借条“过期”,有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都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只有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才有可能胜诉或尽可能减少因败诉带来的不利于自己的损失。因此,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