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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哪些法律知识可以在婚姻中保护自己?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08 浏览量:
一、 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未办结婚登记,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这样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如补办结婚登记,婚姻从何时开始受法律保护?
这种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保护。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时算起;未补办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三、 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四、 离婚、再婚如何维权?
◆哪些情况下,丈夫不能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求的,不在此限。
◆协议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在中国内地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对离婚须基于自愿。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适合协议离婚,必须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父或母再婚后,子女是否就不再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子女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而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终止赡养义务。如子女以此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范围是什么?如何确定数额和给付期限?是否可以变更?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数额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条件来确定。
通常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时至;16—18岁,由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生活的,尚在学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孩子的抚养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1、抚养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五、 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
◆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六、 手牵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实是义务
◆夫妻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七、 第三者插足离婚,受害方如何索赔?
◆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
◆四种情形受害方有权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过错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最后:一段婚姻的幸福,重不在金钱,也不在于多浪漫,而是在于两人之间是否有对生活的共同理念,是否能在相处过程中达到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相互关怀,当彼此都能做到这点时,所谓的家庭暴力、婚姻出轨、争吵不断的情况就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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