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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9-09-05    浏览量: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赔偿项目

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5条第2款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注: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

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

特殊赔偿

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155条第3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155条第3款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扶养人)生活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可知,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均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的范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因刑事犯罪单独就残疾赔偿金提起民事诉讼与相关司解释不悖,符合”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法理精神,故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同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之规定,被抚养人(扶养人)生活费也属于直接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项目

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残疾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用X替代

≤60周岁

(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0周岁至75周岁

(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60周岁

(X元/年)×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0周岁至75周岁

(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X元/年)×5(年)

 

 

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用X代替

≤18周岁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X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60-75周岁

(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75周岁

(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