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33227862
前台总机: 0755-33227862
邮箱: jane870311@126.com
邮编:518001
执业证号:24403201610154135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54号湖北宝丰大厦十楼1002.

新闻列表

千条短信怂恿男友自杀被判过失杀人罪 宣判时女子泣不成声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6-19    浏览量:


 
    英国《每日邮报》6月16日报道,美国一名女子因为发短信怂恿年轻男友自杀,16日被麻省一个法庭裁定过失杀人罪名成立,这个裁决可能成为新的法律依据。被告米歇尔-卡特(MichelleCarter)因男友康拉德罗伊三世(ConradRoyIII)自杀被控过失杀人。

  在法官莫尼兹宣读判决时,卡特在法庭上泣不成声。调查发现,卡特与罗伊有上千条短信交流,都是鼓励罗伊实践他的自杀计划。她曾在短信中说:“罗伊,你得这么做。”她写道:“你准备好了。你要做的是启动引擎,然后,你就快乐自由了。”

  法律专家指出,卡特容或怂恿罗伊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他们质疑这样定一个人过失杀人罪成是否稳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谴责这样的判决违反宪法,这样的定罪超出刑法的局限,以及抵触言论自由。

  我国法律规定过失杀人罪(规范表达应当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