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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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31 浏览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38条(2016年8月)
第六部分“债权债务分割”第38条: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标准: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推定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第六部分“债权债务分割”第38条: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标准: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推定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