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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能进行买卖吗 是否可以有房产证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25 浏览量:
原告购买动迁安置房,成交后被告拒绝过户,那么安置房可以买卖吗?下列由律师为大家解说:
2012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市XX区XX镇XX路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并自行装修后居住至今。2014年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上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系原告。该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和时间,但被告至今仍未依据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予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将坐落于XX市XX区XX镇XX路房屋产权过户予原告;
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安置房满足过户条件,被告违约应配合过户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已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合同已实际履行。虽然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但由于被告签动迁安置协议的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而且系争房屋的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是2012年6月20日,至今已超过三年,按照现有法规规定,系争房屋可以过户。本案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查封系正式查封,黄浦区人民法院对系争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在转为正式查封前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对生效过户判决的强制执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相关过户税费依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原告同意按合同约定于过户时将剩余房款10万元支付给被告,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
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要视情况而定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其动迁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止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产证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看其拥有的产权是否是全产权,以及拆迁协议上的相关规定。
2012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市XX区XX镇XX路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并自行装修后居住至今。2014年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上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系原告。该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和时间,但被告至今仍未依据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予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将坐落于XX市XX区XX镇XX路房屋产权过户予原告;
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安置房满足过户条件,被告违约应配合过户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已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合同已实际履行。虽然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但由于被告签动迁安置协议的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而且系争房屋的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是2012年6月20日,至今已超过三年,按照现有法规规定,系争房屋可以过户。本案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查封系正式查封,黄浦区人民法院对系争房屋的查封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在转为正式查封前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对生效过户判决的强制执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相关过户税费依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原告同意按合同约定于过户时将剩余房款10万元支付给被告,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
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要视情况而定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其动迁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止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产证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看其拥有的产权是否是全产权,以及拆迁协议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