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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回收老油再重新包装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该如何判刑?

发布人:慧尔婓司    时间:2017-05-24    浏览量: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汇蜀川西坝子火锅店被突查,该店涉嫌回收老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油水渣分离机、空包装袋等物品。

 

  执法人员在进入火锅店后直奔厨房,厨房内有三名工作人员,有油水渣分离机、自动塑料薄膜封口机、标注为“汇蜀川西坝子”的底料袋若干。

 

  执法人员对设备进行了查扣,并带走有包装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

 

  熬制老油的一般手法是将回收物做油渣、油水分离,然后再炼制、封装。这家店还把回收了的老油装进一次性包装袋,以示油料新鲜。

 

  有2人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据悉,目前成都市场上有多家名号含“川西坝子”的火锅,分属不同的餐饮企业。

 

  此次涉嫌用老油的只涉及成华区万宇路的这家“汇蜀川西坝子”火锅店。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该如何判刑?

 

  构成本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